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2026年7月)
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电价表
执行时间:2026年7月
| 用电分类 | a | 电压等级 | 电度用电价格(元/千瓦时) | 其中 | a | a | a | a | 分时电度用电价格(元/千瓦时) | a | a | a | 容(需)量电价 | a |
|---|---|---|---|---|---|---|---|---|---|---|---|---|---|---|
| 用电分类 | a | 电压等级 | 电度用电价格(元/千瓦时) | 代理购电价格 | 电度输配电价 | 系统运行费用折价 | 上网环节线损电价 | 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 尖峰时段 | 高峰时段 | 平时段 | 低谷时段 | 需量电价(元/千瓦·月) | 容量电价(元/千伏安·月)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100千伏安以下(单一制,含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电) | 不满1千伏 | 0.816471 | 0.430532 | 0.2592 | 0.075032 | 0.024882 | 0.026825 | 1.533792 | 1.299283 | 0.816471 | 0.402632 | - | -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100千伏安以下(单一制,含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用电) | 1-10千伏 | 0.793371 | 0.430532 | 0.2361 | 0.075032 | 0.024882 | 0.026825 | 1.486668 | 1.260013 | 0.793371 | 0.393392 | - | -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100千伏安及以上(两部制) | 35千伏以下 | 0.692271 | 0.430532 | 0.1350 | 0.075032 | 0.024882 | 0.026825 | 1.280424 | 1.088143 | 0.692271 | 0.352952 | 35.2 | 22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100千伏安及以上(两部制) | 35千伏 | 0.638771 | 0.430532 | 0.0815 | 0.075032 | 0.024882 | 0.026825 | 1.171284 | 0.997193 | 0.638771 | 0.331552 | 35.2 | 22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100千伏安及以上(两部制) | 110千伏 | 0.637071 | 0.430532 | 0.0798 | 0.075032 | 0.024882 | 0.026825 | 1.167816 | 0.994303 | 0.637071 | 0.330872 | 35.2 | 22 |
| 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 100千伏安及以上(两部制) | 220千伏及以上 | 0.627271 | 0.430532 | 0.0700 | 0.075032 | 0.024882 | 0.026825 | 1.147824 | 0.977643 | 0.627271 | 0.326952 | 35.2 | 22 |
注:1.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电价由代理购电价格(含代理购电偏差电费折价)、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含政策交叉补贴)、系统运行费用(含其他费用折
价)、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其中代理购电价格(含代理购电偏差电费折价)根据代理购电费、代理购电量和代理购电偏差电费折价确定;输配电价按《国家
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526号)公布的水平执行;上网环节线损费用按购电上网电价和由国家
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综合线损率计算;系统运行费用包括辅助服务费用、抽水蓄能容量电费、煤电容量电费、机制电费、其他费用等,除其他费用外的系统运行费
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预测用电量分摊;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包含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0.1125分钱,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0.62分钱,可再生能源
电价附加1.9分钱,地方水库移民扶助基金0.05分钱。
2.分时电度用电价格在电度用电价格基础上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峰谷分时电价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发改规〔2021〕18号)文件
规定形成。时段划分:峰时段10:00-12:00,16:00-22:00;平时段7:00-10:00,12:00-16:00,22:00-23:00;谷时段23:00-次日7:00。输配电价
按我省现行峰谷分时电价浮动比例浮动,用户承担的上网环节线损电价、系统运行费、政府性基金及附加、其他分摊(分享)费用折价不参与峰谷电价浮动。浮
动比例:高峰电价为平段电价上浮70%,低谷电价为平段电价下浮60%。尖峰电价执行时间为每年的5月、6月、7月,尖峰时段为每日20:00-22:00,尖峰电
价在峰段电价基础上上浮20%。尖峰电价实施范围与峰谷分时电价政策一致,包括电动汽车充换电用户。
3.电动汽车充换电分时电价时段划分。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工商业用电类别分时电价时段划分:(1)迎峰度夏阶段(4月至9月):峰时段16:00-24:00;
平时段00:00-02:00、10:00-16:00谷时段02:00-10:00。(2)非迎峰度夏阶段(10月至次年3月):峰时段16:00-24:00;平时段08:00-16:00;谷时段00:00-08:00。
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分时电价时段划分:(1)迎峰度夏阶段(4月至9月):峰时段16:00-24:00;平时段08:00-16:00;谷时段00:00-08:00。(2)非迎峰度夏阶段(10
月至次年3月):峰时段16:00-24:00;平时段06:00-12:00、14:00-16:00;谷时段00:00-06:00、12:00-14:00。
4.对于已直接参与市场交易(不含已在电力交易平台注册但未曾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在无正当理由情况下改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拥有燃煤发电自备电厂、
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用户,暂不能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高耗能用户,代理购电价格按上表中的1.5倍执行,其他标准及规则同常规用户。
中国南方电网
202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