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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冀北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的通知

55 次浏览政策文件:冀发改能价〔2023〕1711号

廊坊、唐山、秦皇岛、张家口、承德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为充分发挥分时电价政策在引导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093号),结合冀北电网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电网负荷峰谷差不断拉大的新形势,现对冀北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冀北电网工商业及其他用户分时电价政策实施范围继续按照河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分时电价机制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54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分时电价机制执行范围的通知》(冀发改能价〔2021〕1668号)执行。

  二、时段划分

  (一)夏季(每年6、7、8月)

  低谷:0-7时、23-24时;平段:7-10时、12-16时、22-23时;高峰:10-12时、16-17时、20-22时;尖峰:17-20时。

  (二)冬季(每年11、12月及次年1月)

  低谷:1-7时、12-14时;平段:0-1时、7-8时、10-12时、14-16时、22-24时;高峰:8-10时、16-17时、19-22时;尖峰:17-19时。

  (三)其他季节(每年2、3、4、5月及9、10月)

  低谷:1-7时、12-14时;平段:0-1时、7-8时、10-12时、14-16时、22-24时;高峰:8-10时、16-22时。

  三、浮动比例

  平段电价按市场交易购电价格或电网代理购电平均上网价格执行,高峰和低谷时段电价在平段电价基础上分别上下浮动70%;尖峰时段电价在高峰电价基础上上浮20%。

  四、市场化电力用户执行方式

  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直接交易用户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中长期交易方案,分时交易和结算,原则上峰谷电价价差不低于本通知分时电价的峰谷电价价差。

  五、工作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和电网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准确解读电价政策,强化舆论引导,争取各方理解支持;加强舆情监测预警,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确保峰谷分时电价平稳实施。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13日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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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详情

所属地区河北
发布日期2023-12-13
生效日期2023年12月31日
失效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档案状态现已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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